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药监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指导原则的通知

来源:新闻资讯 发布日期:2026-09-16 阅读量:13次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:


  新修订《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》(以下简称《规范》)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。为更好地指导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医疗器械生产检查工作,药监局组织对《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》(食药监械监〔2015〕218号)进行修订,形成《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指导原则》(以下简称《检查指导原则》),现予印发。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
  一、2026年11月1日起,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严格按照新修订《规范》开展医疗器械生产许可核查和上市后监督检查,并根据《检查指导原则》进行判定和处置。


  二、2026年11月1日前,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现行《规范》开展医疗器械生产许可核查,同步参照《检查指导原则》对企业执行新修订《规范》情况开展评估并提出整改建议。2026年11月1日前生产许可、许可变更、许可延续申请已受理但未进行现场核查的,或者已进行现场核查但因企业未完成整改而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,2026年11月1日起按照新修订《规范》开展核查。


  三、企业进行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后,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月内对其提交的资料以及执行《规范》情况开展现场检查。2026年11月1日前进行生产备案但未开展现场检查的,2026年11月1日起按照新修订《规范》开展检查。


  四、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新修订《规范》实施工作要求,依据产品和企业的风险程度制定上市后监督检查计划,对标新修订《规范》分阶段完成全覆盖检查,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企业按期达到要求,确保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持续合规。


  五、2026年11月1日起,无菌、植入、体外诊断试剂、定制式义齿、独立软件类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应当同时符合新修订《规范》和相应现行《规范》附录要求。相应检查指导原则另行修订发布。


  本《检查指导原则》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。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《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》(食药监械监〔2015〕218号)同时废止。


药监局

2026年9月14日



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指导原则.doc



来源:药品监督管理局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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